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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保密期限届满,是否仍有保密义务?(附商业秘密胜诉实战指南)

2023-07-10 15:12:53 个人图书馆-昵称5175448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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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许可合同中,只有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家,保密期限届满被许可人才可以许可他人使用、披露相关商业秘密。否则,被许可人无权许可他人使用、披露。保密期间届满,虽然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,但被许可人仍需承担除自己使用以外的保密义务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,无论合同是否成立、是否履行完毕,当事人仍然有保密义务,未尽到保密义务的,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。披露商业秘密属于放弃商业秘密民事权利的行为,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,否则该行权处分行为不能由非权利主体作出。泽兴公司在战略合作协议、加工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,仅能自己使用涉案技术秘密,不能许可他人使用、披露涉案技术秘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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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宋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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